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73號
TYDV,107,司促,12873,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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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債 權 人 葉雲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邦康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劉邦康舒素雯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 狀所附收據,其交付新台幣50萬元之人為第三人劉靜萍非本 件債權人葉雲鈞,又該收據僅能證明係投資益邦興企業有限 公司之款項)。經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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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