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45號
TYDV,107,司促,12745,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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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債 權 人 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方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梓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五守新村A 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
  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
二、提出本件債務人林梓曈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9 樓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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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