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債 權 人 潘英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相關設立登記資料。二、提出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 資料。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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