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18號
TYDV,107,司促,12718,201807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債 權 人 潘英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桃園市私立康橋幼兒園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
  資料。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