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債 權 人 黃春榮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賴秋香
兼非訟代理 黃耀輝
○ 號4樓
債 權 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耀弘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黃耀德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債 權 人 賴如文
非訟代理人 黃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
。
二、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楊育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