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48號
TYDV,107,司促,10548,20180731,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
債 權 人 王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陳金松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為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支票已為
  提示之釋明文件( 如退票理由單)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