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債 權 人 王佩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陳金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為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支票已為 提示之釋明文件( 如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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