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債 權 人 世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藝玲
債 務 人 王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羅藝珍」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藝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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