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盈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號
TYDV,106,重訴,31,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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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魏正宇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林奐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春季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林士捷
      林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 萬2,87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 萬6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2,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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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