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周美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旻佑
陳映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許志山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劉奕陽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王智仁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景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依債務人資產表及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顯示, 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有保單1 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有保單6 筆,另於奕富國際企業社及宏宜國際企業社有出資額,此外 無其餘資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102 、103 年度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本院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前開保險公司回函附卷可參。
三、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 議決南山人壽及全球人壽保單部分,由本院逕為解約後,解 約金解繳至院分配;奕富國際企業社及宏宜國際企業社之出 資額,因營業收入總額甚少(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
所書函及105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在卷可參),無處分實 益,應予返還債務人,經到場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則未到場,有債權 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前揭保單價值南山人壽部分,因債務 人非要保人,無解約金;全球人壽部分,就其中保單號碼: 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 ,其餘保單則應變價後進行分配,此業經本院於107 年3 月 1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書狀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均未提出書面表示 意見。嗣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34,392元到院及保單經本院 通知解約後,解約金金額為119,463 元,是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153,855 元,是本院 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 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 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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