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彭匯詅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程玉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鄧惠恬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