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周玉真
周豊彥
周光華
周永茂
陳宏宜
陳瑩瓊
陳瑩娟
陳瑩慧
陳瑩莉
周玉貴
周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周偉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周煒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原、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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