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林詠界
林子淘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400 平方公尺×1,520 元/ 平方公尺(桃園
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102 年
1 月公告現值)=60萬8,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
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