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原 告 江衍俊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劉芯言律師被 告 邱垂恭 邱垂發 邱春霞 邱正吉 邱創仁 邱創銘 邱創良 邱創城 邱創仙 王邱秀珠 陳邱秀雲 梁邱秀蓮 何錦勳 何通雄 何錦征 何藤夫 何勵生 何春益 何錦信 余何錦蘭 張何瓊蓮 張福明 張月裡 王張月英 張月鳳 張月綢 邱靜江 邱桂華 蔡美華 蔡蓉禎 張碧輝 江張春子 朱世宏 朱世明 朱秀眉 朱秀玲 張雅櫻 廖李玉燕 廖文祥 廖文淵 廖淑文 廖芳儀 廖萬清 廖萬從 謝廖阿春 廖惠玲 廖美慧 邱家輝 邱張秀琴 邱聰模 邱鼎超 邱淑玲 邱韻如 邱家麟 邱家詩 邱家慶 邱藤道 簡邱蘭桂 黃邱圓 蔡邱淑華 邱陳碧玉 邱瑞興 邱宗治 邱宗熹 邱俊傑 邱創造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陳寶玉被 告 邱創殷上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慶雲被 告 黃彥文 雲竹君 雲竹惠 黃淑鈴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黃淑珍被 告 魏景源 魏梅珍 魏梅蘭 邱清妹 蔡邱義春 邱柳陰 邱家亭 邱重弓 邱朝暎 黃瑞茹 邱沛萱 邱家漢 邱林金 邱創弘 邱創基 邱創誠 邱創恩 邱憶慈 張邱惠容 邱美華 邱創鉅 邱愛倫(即邱家會之承受訴訟人) 呂芳信(即廖紫柔之承受訴訟人) 呂筠婕(即廖紫柔之承受訴訟人) 呂曉珊(即廖紫柔之承受訴訟人) 呂雪芳(即廖紫柔之承受訴訟人) 邱蕭美(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靖堣(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海(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士倫(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紹軒(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于婕(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舉(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瑞融(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敬(即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純容(即蔡豐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有部分被告未經 合法送達,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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