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454號
TYDM,95,訴,2454,20180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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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4號
被   告 林南美
具 保 人 呂其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18894 、19415 、21026 號、95年度偵字第2400、3617、1042
3 、20051 、20052 、20053 、20054 、20057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呂其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參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南美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於民國95年1 月17日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 具保人呂其翔於95年1 月1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5偵2400卷一 第261 頁及背面)附卷可考。然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未獲 ,經本院於96年4 月24日通緝在案,復命具保人於107 年7 月10日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接獲傳票後致電本院表示:被 告在國外不可能回來,我也不想去開庭,保證金就沒入吧等 語,其於該次庭期亦未出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 報告書、通緝書(95訴2454卷一第208 頁、95訴2454卷二第 15至21、126 頁)、本院電話紀錄及報到單(107 他35卷第 11、14頁)附卷可憑。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 羈押,於95年間出境至今未歸,且戶籍已遷出國外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參,顯見被告已 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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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