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64號
TYDM,107,聲,564,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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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福
具 保 人 林中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
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福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 元,由具保人林中盛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 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 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 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 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 非字第336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96 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併科罰金4 萬元、10萬元,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12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503 號撤銷原判決, 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 份在卷足憑。受刑人於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 其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 押,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固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按。



(二)惟受刑人業經緝獲而於107 年3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並於同日撤銷通緝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 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可證,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 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 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 請,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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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