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673號
TYDM,107,聲,2673,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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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禹蒨(原名廖苔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5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禹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禹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 7017474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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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