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22號
TYDM,107,聲,2522,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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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RITMAHA PRAPAN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TMAHA PRAPAN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RITMAHA PRAPAN前因強盜案件,經法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1 日入監執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 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RITMAHA PRAPAN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茲受刑人業於107 年7 月6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 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580 號函 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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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