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383號
TYDM,107,聲,2383,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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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詹文龍
        
       
指 定
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97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想警察應該要保護人民,不能夠無緣無故 一再騷擾人民,像強盜一樣強押。其羈押已經快一年了,想 要回去休息,其沒有錢,但是希望讓其回家云云。二、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雖否認犯罪 ,惟其曾於偵查中坦承贓物犯行,且有證人高詩杰、章志門 、陳志文賴碧真徐善軒、王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翁 玉濠、巫傳興李仲文黃銘春李昂達張耀文夏振雄何偉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 6 至10等多項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於短期間內涉嫌騎機車在多處 丟擲汽油彈放火,有事實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反 覆實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罪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於民國106 年11月03日起執行羈押,並各經裁定分 別自107 年02月03日、同年04月03日、同年06月03日起,羈 押期間各延長2 月。茲查羈押原因迄未消滅,羈押必要性仍 尚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其羈押已經快一年 了,想要回去休息,其沒有錢,但是希望讓其回家云云,尚 不足以使本件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蔡 政 佑
法 官 涂 偉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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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