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國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國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國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107 年6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7 年6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在案,有該署107 年6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55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