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海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144
9 號、第11526 號、第12756 號、第12757 號、第1862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海青部分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海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