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0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慶芳輔 佐 人 羅蔓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羅慶芳因竊盜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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