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690號
TYDM,107,審簡,690,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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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冠瑝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958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
7 年度審易字第878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陸冠瑝犯非法運輸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 事 實
一、陸冠瑝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3 款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竟基於非法運輸管制 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4 月9 日7 時58分許,在嘉義市 ○區○○路00巷00號9 樓之5 住處,連結網際網路瀏覽樂購 蝦皮有限公司網站,以新臺幣(下同)480 元( 含運費30元 ) 之代價,以蝦皮帳號LU620 向賣家SNAKEN .TW購入手指虎 1 只( 訂單編號:00000000000BCDH) ,並委由不知情之華羿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華羿公司)將上開手指虎報關 (進口申報單號碼:CE/06/746/U9226 號),並寄送至陸冠 瑝上開住處附近之址設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1 樓便利 商店,嗣於106 年4 月17日辦理貨物進口通關,經由華羿公 司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在桃園機場貨運站遠雄倉儲 快遞專區開箱查驗,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手指虎1 只。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明洋臺北關稅局詢問時證述情節吻合(見偵字卷第 19頁正面),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5 月22日桃警保 字第1060033303號函及該函所檢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 鑑驗小組工作紀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樂購蝦皮有限 公司106 年11月10日樂購蝦皮字第0171110005號函及該函檢 附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BCDH訂單資訊、交易明細及聊聊 紀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 及搜索筆錄暨扣按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1頁、第 13頁至第16頁、第41頁至第52頁),復有手指虎1 只扣案可 資佐證,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是被告本件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非 法運輸刀械罪。被告係委請不知情之快遞業者華羿公司人員 為之遂行其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運輸刀械之 動機、目的、種類、危險性之大小、因此潛生對社會之危害 性及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另衡酌 被告現職為「嘉義兆品安服中心組長」,此有雲朗觀光服務 證影本在卷可稽,另被告自陳其家庭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 高中畢業(見偵字卷第4 頁正面)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素 行尚端,本次因思慮未臻週詳遂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確 有悔意,復被告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更受本次罪刑 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信無再犯之虞,據此,本院 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扣案之手指虎1 把,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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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