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892號
TYDM,107,審易,89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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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思婷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思婷邱貞昀因感情糾紛而有嫌 隙,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4 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 ○0 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得閱覽文章內容之臉書社群網站,以 「張思婷」之暱稱,發表內容為「偷清還假裝沒事、爛卡一 個,現在還怪我起床氣,所以要封鎖我,四年的感情我也是 笑笑,朱華勝先生麻煩有多遠滾多遠,婊子配狗……」等語 ,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而散布之,以指稱邱貞昀為「婊子」 之文字辱罵告訴人,並將邱貞昀照片張貼於文章下方,足以 毀損邱貞昀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邱貞昀業已具狀撤回告訴一節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7 年7 月3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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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