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501號
TYDM,107,審易,1501,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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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郁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0
70號、第10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郁婷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郁婷與告訴人CORVIL JEAN MAX 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因雙方分手而生糾紛,蕭郁婷心生不滿 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 年3 月18日,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7 樓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INST AG RAM暱稱「lulu100w」張貼CORVIL JEAN MAX 之照片,並 在照片下方發表「此人自稱有女朋友,但此人一直騷擾我, 被罵還封鎖我this guy is fucking psycho . Because he has been harassing me 」之文字辱罵CORVIL JEAN MAX , 並使用FACEBOOK暱稱「Xiao Xiao 」「黃湘婷」、「Jessic a Chen」將上開文字發表於FACEBOOK上開南大學外籍學生社 團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足以貶損CORVIL JEAN MA X 之人格,因認被告蕭郁婷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CORVIL JEAN MAX 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 可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觸犯其餘之侵入住宅等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 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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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