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317號
TYDM,107,審易,1317,201807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0133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804 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武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武國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 月1 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 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 字第1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1 年間(即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1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2 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 構成累犯)。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 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1 月14 日晚間6 、7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2 樓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⒉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1 月 18日晚間6 、7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附近某 巷子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庭」之成年男子 ,以新臺幣500 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871公克),並自斯時起無故持 有之。嗣於同日晚間7 時5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 2 段與莒光路路口,王武國於其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將其持有如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予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下稱「普仁派出所」)警員,而自 首其上開施用及持有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
㈢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武國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真 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E000-0000 號 ;毒品編號:DE000- 0000 號)、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7 年2 月5 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 0.3871公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㈡、⒉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犯罪事實欄㈡、⒈中,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 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 罪,共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 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 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 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 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 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 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 641 號、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就本案 查獲經過,經本院電詢「普仁派出所」,經該所警員劉能權 表示:「(本件查獲經過?)之前有聽說那個地方有毒品交



易,我們剛好當天巡邏經過,當時我看到被告跟另外一個人 動作很奇怪,於是我們就上前盤查,我們有查到被告有毒品 前科,我有問被告你有沒有施用毒品,他剛開始說沒有,後 來我就問他口袋能不能看一下,我看到被告口袋裡面有煙盒 ,於是我就問被告可不可以看,被告剛開始不給我們看,後 來他才打開給我們看,就發現裡面有安非他命……。」等語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7頁),是本案被告初雖否認施用毒品,然在被告主 動交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前, 查獲警員並無相當具體之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施用及持 有毒品之犯嫌,堪認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 員即「普仁派出所」警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自已符 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 前開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先加重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 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 參酌被告本次遭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其見 並無戒絕施用毒品之心,另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 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 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 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本案持有而為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 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持有之第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零點叁捌柒壹公│毒品甲基安│級毒品甲基安非│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
│ │克) │非他命成分│他命 │107 年2 月6 日出具之UL│




│ │ │ │ │/2018/00000000濫用藥物│
│ │ │ │ │檢驗報告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