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070號
TYDM,107,審易,1070,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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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康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55
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康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佰伍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康柏前為「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1 樓,下稱全弘公司)之送貨司機,負責載 運公司貨物至各處銷售並代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 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代全弘 公司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後,即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新 臺幣(下同)990,256 元。案經全弘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康柏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曾聰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㈢未結案應收明細表、銷貨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 案被告將上開業務上所陸續代收持有之現金貨款,以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 挪用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 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多達990,256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



程度,犯後雖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暨其生 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查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990,256 元,雖未 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帳款(單位新臺│
│ │ │幣) │
├──┼──────┼───────┤
│ 1 │ 106.2.28 │170,245元 │




├──┼──────┼───────┤
│ 2 │ 106.2.28 │138,260元 │
├──┼──────┼───────┤
│ 3 │ 106.2.28 │241,617元 │
├──┼──────┼───────┤
│ 4 │ 106.4.7 │2,743元 │
├──┼──────┼───────┤
│ 5 │ 106.4.8 │15,317元 │
├──┼──────┼───────┤
│ 6 │ 106.4.10 │31,110元 │
├──┼──────┼───────┤
│ 7 │ 106.4.11 │25,971元 │
├──┼──────┼───────┤
│ 8 │ 106.4.12 │13,578元 │
├──┼──────┼───────┤
│ 9 │ 106.4.13 │14,870元 │
├──┼──────┼───────┤
│ 10 │ 106.4.14 │12,876元 │
├──┼──────┼───────┤
│ 11 │ 106.4.15 │17,010元 │
├──┼──────┼───────┤
│ 12 │ 106.4.17 │27,065元 │
├──┼──────┼───────┤
│ 13 │ 106.4.18 │27,733元 │
├──┼──────┼───────┤
│ 14 │ 106.4.19 │9,660元 │
├──┼──────┼───────┤
│ 15 │ 106.4.20 │22,794元 │
├──┼──────┼───────┤
│ 16 │ 106.4.21 │19,194元 │
├──┼──────┼───────┤
│ 17 │ 106.4.22 │37,836元 │
├──┼──────┼───────┤
│ 18 │ 106.4.24 │12,066元 │
├──┼──────┼───────┤
│ 19 │ 106.4.25 │20,781元 │
├──┼──────┼───────┤
│ 20 │ 106.4.26 │9,135元 │
├──┼──────┼───────┤
│ 21 │ 106.4.26 │8,596元 │




├──┼──────┼───────┤
│ 22 │ 106.4.27 │8,533元 │
├──┼──────┼───────┤
│ 23 │ 106.4.27 │17,059元 │
├──┼──────┼───────┤
│ 24 │ 106.4.28 │14,068元 │
├──┼──────┼───────┤
│ 25 │ 106.4.29 │32,005元 │
├──┼──────┼───────┤
│ 26 │ 106.7.12 │14,787元 │
├──┼──────┼───────┤
│ 27 │ 106.7.28 │10,591元 │
├──┼──────┼───────┤
│ 28 │ 106.7.28 │4,000元 │
├──┼──────┼───────┤
│ 29 │ 106.7.31 │9,456元 │
├──┼──────┼───────┤
│ 30 │ 106.7.31 │1,300元 │
├──┼──────┼───────┤
│總計│ │990,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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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