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373號
TYDM,107,審交易,373,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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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世宏(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6 年11月21日晚間6 時30分 許起至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友人住處 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仍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洪純婉上路。嗣於 同日晚間8 時16分許,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往中壢方向 ,行經中壢區環中東路與中山東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 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且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而依當時 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酒 後駕車闖越路口,適彭開琼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環中東路往平鎮方向行經上開路口,2 車發生碰 撞,致彭開琼人車倒地,受有左肘擦傷、右膝挫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彭開琼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 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7 年7 月3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 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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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