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233號
TYDM,107,審交易,233,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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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基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220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基樑擔任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之司機,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詎其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上午7 時45分許,駕 駛上開營業曳引車,行駛在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台66高架道 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台66高架道路東向22.9公里處,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殆見有朱 仁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搭載 配偶游麗鳳張雲堯(未成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 小客車(下稱D 車)、翁璿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車C 車)、王顏福(未成傷)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F 車)、張柏瑜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E 車)於前方同向車道暫停等待準 備下匝道時,己煞避不及,自後追撞B 、C 、D 、E 、F 車 ,致朱仁淮受有頸部挫傷、頭部損傷、唇擦傷、右側手部擦 傷等傷害;游麗鳳受有右側胸壁及腹壁挫傷、下背挫傷、右 側手肘挫傷、左側踝部挫傷、右側肋骨挫傷等傷害;翁璿豐 受有頸椎韌帶扭傷、左側手肘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膝 部挫傷、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張柏瑜受有左上肢及骨盆挫 傷等傷害。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朱仁淮游麗鳳、翁 璿豐、張柏瑜於107 年6 月4 日、7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一 節,有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4 份、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3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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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