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富國
選任辯護人 簡銘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1
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惟其所犯有證人 即告訴人0000甲000000 、證人梁美惠、許金麗之證述及卷內 相關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 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其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 刑罰可能性甚高,且被告自承曾經恐嚇被害人要她不准報警 ,亦有勾串、騷擾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 行,爰自民國107 年4 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三、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訊問被告後, 仍認被告涉犯強盜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 重罪,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多所反覆, 況被告於前次訊問程序時亦自陳當時確實有恐嚇被害人不要 報警乙節,可預期被告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可能 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證人0000 甲000000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證稱:被告有對她 說「我有很多兄弟在樓下等妳,一個月要跟妳收5,000 元保 護費」等恐嚇言語,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騷擾證 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因此,本院衡酌被告所涉犯罪情 節重大,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 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7 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雖辯稱:其有憂鬱症、躁鬱症,在監所內的藥物 跟榮總的要不一樣,希望可以出所云云,惟審酌被告於羈押 中仍可在桃園看守所內接受妥善治療,甚亦可由桃園看守所 人員戒護就醫,被告所述上開病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第3 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不符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聲請停止羈押,尚無足採。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