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869號
TYDM,106,訴,869,201807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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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869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競嵐(原名劉開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5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嵐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競嵐前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復 分別裁定於107 年1 月27日、同年3 月27日及同年5 月27日 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劉競嵐,業經本院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起算日為107 年7 月19日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毒偵字第6082號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其羈押之處 分,自107 年7 月19日起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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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