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60號
TYDM,106,原附民,60,2018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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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許春竹
被   告 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季生
      陽瑞霞
被   告 陳○昀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錦湖
      許家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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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