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4年度,1228號
TYDM,104,壢簡,1228,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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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10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廸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3,000 元,由被告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繳納該 保證金後,已當庭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未遵 期到庭,亦無在監所之紀錄,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 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刑事被告保 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查,是依卷內 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 沒入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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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