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36號
TCDM,89,交附民,136,2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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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夏 一 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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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