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5號
SCDA,107,簡,25,201807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梓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