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91號
SCDV,107,除,191,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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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蔡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5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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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1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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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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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10839-8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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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