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楊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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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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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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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鎮州 │台新銀行北大分行│107年1月20日│525,200元 │EA62247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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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楊鎮州 │台新銀行北大分行│107年2月20日│525,200元 │EA62247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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