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8號
SCDV,107,除,158,201807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光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雅信鑄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2月6日 │ 8,400元 │IX0249673 │ │
│ │限公司朱明豐 │東竹北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光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