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文
訴訟代理人 詹興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錦盛
被 告 張奕寬 台中市○○○○里○○街00號
張碧寧
張林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