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陸
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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