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36號
SCDV,107,補,636,201807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呂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零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