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31號
SCDV,107,補,631,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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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朱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賢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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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