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6號
SCDV,107,補,626,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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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楊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蘭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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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