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黃瑞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
司、盧朝杉、徐益德、邱坤木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
曜建設有限公司、盧朝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