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5號
SCDV,107,補,615,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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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黃瑞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
  司、盧朝杉徐益德邱坤木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
  曜建設有限公司、盧朝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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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