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2號
SCDV,107,補,612,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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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戴宏亮
被   告 鄒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源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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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