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徐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原告對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
2,330元,應繳納33,4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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