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3號
SCDV,107,補,603,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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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黃美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冠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參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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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宇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