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93號
SCDV,107,補,593,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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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方正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緯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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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