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方正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緯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