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8,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繳繳1 萬7,132 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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