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2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德楨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 告 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慧
訴訟代理人 楊燦陽
訴訟代理人 江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辯稱本件事故是訴外人林棋騏離開後才通知被告,無 法確定是否是因為機械故障所造成,且事故現場鋼條的位置 離機械車位有一段距離,鋼條確實是掉下來,但不知道為什 麼會掉下來,沒有監視器,就算1.3 公斤倒下來也只是靠到 ,後保險桿也不會受損的這麼嚴重,倒下來也不會刮到兩條 痕跡云云。惟原告主張被告因未注意維護保養致系爭機械停 車位旁之鋼條掉落而刮傷系爭車輛一情,業據其提出汽車保 險計算書、發票、理賠申請書、受理案件登記表、現場照片 、行車執照影本、估價單及維修照片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 7 至20頁),堪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且證人林棋騏到庭 證稱:「因為我的車子停的是上下機械式,車子第一次上來 的時候,因為按鈕已經按下去了,車子會從下層移到上層, 結果我看旁邊有一個鐵條,可是那時候也來不及停下來,上 來之後鐵條就刮到我的車」等語,與照片呈現停車位置確有 鋼條存在情節相符,被告辯稱「…就算1.3 公斤倒下來也只 是靠到,後保險桿也不會受損的這麼嚴重,倒下來也不會刮 到兩條痕跡」等情,為其主觀推測之詞,自難採信。是被告 因未盡其維修保養之義務,致系爭機械停車位旁之鋼條掉落 ,進而造成系爭車輛之車體受損,顯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 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二、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自應就所致原告承保 之車輛毀損負損害賠償之責。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以 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予以折舊。依行政院公布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 5 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每年折舊369/1000,原告承 保AMZ-0857號車輛使用1 年9 個月,零件折舊後為新臺幣( 下同)4,906 元,則上開車輛可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8,5 46元(工資7,990 元+烤漆5,650 元+零件4,906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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