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知妍(原姓名陳素珍即陳姵蓁即陳尚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106年度民調字第 64號)未能成立,經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6年9 月19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復於107年6月25日向 本院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三、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 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六、因債務人係聲請清算,本院認有依職權函查保險公司有無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現尚有效之商業保險,其保單價 值為何,以查明有無清算實益?查詢所需之手續費需由債務 人繳納,若債務人不願繳納,請逕向保險公司聯絡,上開資 料則須由債務人如實陳報,以供本院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