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郭黎平妹
相 對 人 周氏金英
相 對 人 林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共有人郭微霜共有桃園市○○ 區○○○段○○○○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茲因就共有土 地欲為處分,且因共有人郭微霜死亡,而有通知其繼承人周 氏金英、林忠華優先承買之必要,然經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 而未得合法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查本件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52號裁 定移送本院審理,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 106年11月1日就同一意思表示內容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 送達,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受 理,並於106年11月29日裁定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 達,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 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